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机关各处室:
根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中国保监会2005年第1号主席令)的规定,办公室结合我省保险业及我局实际,修订了我局信访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浙江保监局信访工作办法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保监局”)的信访工作,维护保险信访秩序,保护保险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信访条例》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浙江保监局反映情况,提出与保险业相关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浙江保监局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浙江保监局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保险信访事项承办部门或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保险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保险信访事项;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依法处理与教育疏导相结合。
第四条 浙江保监局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保险信访工作格局,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转办督查、排查调处、联席会议等信访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