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组,并在实施检查前,向被检查审计机关送达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的审计机关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检查组组长和组员名单;
(四)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五)派出检查组的审计机关。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派出机构、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审计工作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内部控制的情况;
(三)执行各项审计准则及上级审计机关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执行审计证据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情况;
(五)审计项目成果反映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成果所发挥作用的情况;
(六)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实施和反映情况;
(七)绩效审计情况
(八)审计项目开展、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有关审计项目质量的事项。比如审计结果公告的质量和运用计算机审计的情况。
第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检查前制定详细的检查评分标准,检查评分标准应当与年度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相一致,评分标准可与检查通知一并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九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主要通过检查审计档案的方式进行,检查中可以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审计项目负责人)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各种座谈会,必要时,检查人员可以到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
第十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上级审计机关的检查,如实反映、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束后,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量化评分,并向被检查审计机关下达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论,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每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在15日内将检查情况向本机关作书面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