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奖励等次
银行业金融机构凡符合上述6项标准的为一等奖,符合前4项的为二等奖,同时符合第1项和第3项的为三等奖。投放合肥市的各项贷款余额占本系统全省各项贷款余额比重每年提高5%以上的,奖励提升一个等次。资产管理公司符合第4、5项标准为二等奖。
对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银监局的奖励根据全市银行业相关指标与全省平均水平比较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对信托投资机构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
为在合肥市注册、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提供信托产品服务的信托机构。
(二)奖励标准
1.当年为中小企业开发的信托产品规模年末余额高于上年,且增幅不低于20%;
2.为中小工业企业发放信托产品规模年末余额占其年末信托产品计划在肥规模余额的比重不低于40%。
(三)奖励等次
符合上述2项标准的为三等奖;当信托机构对中小工业企业年末信托产品计划规模余额占其年末信托产品计划在肥规模余额的比重达到50%的,为二等奖;达到60%以上的,为一等奖。
三、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
为在合肥市注册、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二)奖励标准
1.对中小企业担保月平均余额高于上年,且增幅不低于20%;
2.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担保额和户数占其总担保额和户数的比重均不低于60%。
(三)奖励等次
在符合上述2项标准的基础上,对担保机构及其领导班子分别进行奖励。
1.对各类担保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奖励。当担保机构年月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实收资本3倍的,为三等奖;当年月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实收资本4倍的,为二等奖;当年月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实收资本5倍以上的,为一等奖。
2.对市属国有控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以补代奖”。凡担保机构当年发生代偿损失,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损失额30%的比例予以补偿,补偿金用于补充风险基金。
四、对租赁机构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
为在合肥市注册、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租赁机构。
(二)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