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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担保和租赁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1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金融担保和租赁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6〕22号)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合肥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合肥兴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各有关信用担保公司、租赁公司:
  《合肥市金融、担保、租赁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起,将按此办法对合肥市各有关金融、担保和租赁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奖励。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合肥市金融担保租赁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工业立市”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鼓励全民创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稳定地增长,根据《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和《合肥优先加快工业发展行动纲要》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
  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或城区支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合肥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
  (二)奖励标准
  1.当年新增贷款额高于上年贷款增加额,且贷款增幅不低于上年及当年全省平均增长水平;
  2.当年新增工业贷款额高于上年工业贷款增加额,且工业贷款增幅高于当年全市贷款平均增长水平;
  3.有健全的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当年对中小企业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增量,且增幅不低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长水平,并高于本系统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全省平均水平,其中工业企业贷款比重不低于全部中小企业贷款的60%;
  4.不良贷款率应低于上年及本系统当年全省平均水平;
  5.损失贷款(呆账贷款)当年核销数应高于本系统当年全省平均水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的进度应高于本系统当年全省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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