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按规定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时,工商、税务、卫生、民 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相关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据实记载。对符合政策规定 ,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3、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 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4、凡《再就业优惠证》涉及的各级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 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与监督。工商、税务部门在下岗失业人员持证享受扶持政策时,如发现下岗失业人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 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运)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收回《再就 业优惠证》并交回发证单位。要严格发放审核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若下岗 失业人员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 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 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要求
1、各街道、社居委要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社居委就业 和社会保障工作室负责建立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并输入微机;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负责汇总所属社居委的领证情况,并报区劳动保障部门。
2、区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申领条件人员的《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附件一),应 及时归档并输入微机,并于每月28日前将有关统计报表(见附件二、三、四)报市劳动保障 部门。
3、涉及《再就业优惠证》管理、使用的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于每月2 8日前将有关统计报表(见附件五、六、七)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以便全面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扶持情况并按规定汇总上报。
4、《再就业优惠证》一律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签发编号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按全 市统一的编号规则负责编号。各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数量不足时,需提前10天报市劳动 保障部门,以便向省申请调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