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
《再就业优惠证》一律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户口所在地社居委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及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申领,未建工作站的乡( 镇),由各区政府指定申领机构。
此外,不同对象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还要分别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现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携带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委托管理协 议》。
2、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携带进再就 业服务中心的《委托管理协议》,以及企业出具的与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应携带《劳动保障手册》或《失业证》。
4、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应携带企业出具的破产证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应携带《劳动保障手册》或《失业证》、《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
《再就业优惠证》由个人申领;街道负责登记、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发证;市劳动 保障部门负责对发证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一)审核、张榜公示
街道接到下岗失业人员申领资料,应审核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在《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 申领表》(附件一)上签署意见,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
(二)复审、发证
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在《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附件一) 上签署意见,填发《再就业优惠证》,交由街道负责发给申领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下岗、失 业人员中,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领证时由发证单位在《再就业优惠 证》上予以注明。
(三)时限
街道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办证的时限均为3个工作日。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 用,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 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