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1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3〕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13个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贯彻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 知》(劳社字[2002]75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管理工 作的通知》(劳社秘[2003]36号)精神,特制定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 发放管理办法。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 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 ,已领取营业(运)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 稳定收入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