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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征建设用地预报预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1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征建设用地预报预审的通知
(合政〔2000〕18号)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0平方公里以内。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征用该规划范围内农用地、非农用地需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为依法用地,及时做好新征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市政府决定对新征建设用地实行预报预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简称圈内)征用土地。
  二、经省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简称圈外)单独选址。
  三、按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新征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每年由部、省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具体的用地项目时,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现代化大城市建设的需要。
  四、各用地单位(包括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实验区)要在申请项目立项的同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报手续,并申请预审。申请预报预审的项目,应是资金落实、当年能够开工的项目。
  五、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预报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供地条件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对报件齐全的由市政府组织报批。
  六、圈内建设用地由市政府按季度分批次报批;经依法批准圈外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市政府按项目及时报批。
  七、今年内需开工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于三月底前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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