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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立案窗口工作规范(试行)

  12.当事人前来立案时,应向当事人免费发放《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并提示当事人认真查看,帮助当事人避免一些常见的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13.起诉材料中证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按照立案工作要求补充,当事人坚持不补充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但不能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14.遇到疑难复杂情况,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的,应在履行审查程序后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当事人。
  15.发现涉及群体的、矛盾易激化的纠纷,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和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16.通知当事人立案时,应向当事人下发案件受理通知书,载明立案时间、案件移送审判业务庭室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
  17.当事人在立案后询问证据是否有效、能否胜诉等实体问题时,不得向其提供倾向性意见,告知此类问题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相信法院会公正裁判。
  18.当事人预交诉讼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确定数额,不得额外收取或者随意降低,并明确告知诉讼费收费银行的账号及地点。
  19.当事人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交费,并告知无正当理由不交诉讼费将按撤诉处理。
  20.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的,应按照本院有关职权分工规定,做好审查和执行工作。
  二、立案接待工作纪律
  21.严格遵守立案窗口接待工作文明礼仪要求,杜绝不文明用语和不文明接待行为。
  22.立案接待工作应遵守法定工作时间,非法定节假日必须坚守岗位。遇有非正常天气,应本着便民原则,提前开放接待场所。
  23.严格遵守《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工作时间应统一着法官制式服装,并佩戴徽章,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女同志不得化浓妆,佩戴首饰,男同志勤修须面,干净整洁。
  24.接待当事人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态度诚恳自然、言语和气亲切,使用“您好”、“您有什么事情”等文明用语进行问候和询问,不得对当事人使用辱骂、嘲讽和挖苦的语言。
  25.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注意倾听,耐心作答;对能够马上答复或办理的事宜,应当场答复或办理;当时无法决定的,应约定再次联系的时间或告知其等待通知。
  26.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应保持冷静,不得与其发生争执或简单推诿;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或错误意见应耐心释明,礼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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