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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立案窗口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法院立案窗口工作规范(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进一步规范立案窗口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司法为民、便民举措,全面提升立案工作水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一、立案工作制度
  1.立案工作基本要求。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便利人民群众诉讼;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
  2. 当事人来法院起诉,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民事、行政诉讼)或裁定驳回起诉(刑事自诉);当事人自愿放弃起诉的,应当准许。
  3.当事人来法院起诉,应当递交书面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应提交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材料。
  4.当事人口头起诉的,告知其应当递交书面诉状;当事人不能书写诉状且委托他人代写有困难的,要求其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联络方式,记入笔录并向其宣读,确认无误后交其签名或者捺印。
  5.当事人以信函邮寄方式起诉的,应及时登记并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要求的,通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应写明原因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退回材料。
  6.根据当事人请求,对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受起诉材料;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到法院起诉。
  7.当事人到人民法庭起诉的,人民法庭有权受理的,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办理立案受理手续。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情形的,应与所在法院立案庭沟通。
  8.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管辖的,告知当事人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本院没有管辖权的理由。
  9.依法应当公诉的案件提起自诉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此案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及主管机关。当事人要求解决的纠纷属行政主管机关依职权处理解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解决。
  10.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最先接到起诉材料的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不得要求当事人到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11.诉讼材料欠缺、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应向当事人发放《北京市法院立案庭补充、补正诉讼材料告知书》,做到一次讲清要求;不得因起诉要件以外的瑕疵拒绝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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