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金融合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意见的通知
(平政发〔200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金融合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意见
(市金融合作办公室 2009年3月)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运作程序,有效预防贷款风险和财政风险,促进开发性金融合作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现提出以下三点意见:
一、今后通过市级平台新报申贷项目要以收益性项目为主,对于有收益、具有独立担保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项目,优先申报;自身无收益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申报。
二、各县(区)要建立起自己的融资平台,直接面向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融资,在各自财力允许的前提下,积极稳妥的做好本县(区)的项目融资工作,不再占用市本级的信贷规模,市级财政也不再予以担保。市级平台重点搞好市本级项目的贷款争取工作。同时,为各县(区)搭建贷款平台、开展融资业务搞好协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