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关,实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或经审查否决项目,有关部门不予立项、批地、贷款、供电、供水和发放营业执照。凡违反,擅自批准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必须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严禁境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市转移。
建设单位要坚持“以新带老”,所有建设项目要一并治理老污染,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指标内。
要加大对污染源的治理力度。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并持有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对辖区内现有超标排污单位,各级政府要责令其在1至3年内完成治理任务,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的,坚决依法实行关、停或转产。
对市政府已取缔、关停的污染严惩“十五小”企业,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未按规定执行的或擅自恢复生产的,要追究有关县(区)政府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发展乡镇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严禁新建“十五小”企业。
四、建立环保资金筹措机制,切实增加环保资金投入
加大环保投入是实现环保目标的重要保证。“九五”期间,要逐步提高全市环保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到本世纪末,力争所占比重达到1.5%。
保证环保投入的逐年增长,拓宽资金渠道,建立长期、稳定的环保投入保障机制。
建立环境污染专项资金。市政府决定,从1997年起,建立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该基金主要用于全市重点污染防治工程补助,由市环保局统一安排使用,市财政监督。各县、郊区也要相应拿出部分财力,建立环保专项基金。
提高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城市建设投资中用于环保的比例。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确保环保设施投资不留缺口。
污染治理项目及污染严重企业的转产和搬迁改造项目,享受市政府《关于印发〈
合肥市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1996]2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凡涉及到征用土地的,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合政[1994]62号)《关于调整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1994]63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