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1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合政[1997]61号 1997年4月22日起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署、省属在肥单位,驻肥部队、各大专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顺利实现我市“九五”期间和2010年环境保护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

  我市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是:1999年,本辖区内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到200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规定的指标内,基本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

  具体目标是:到2000年,巢湖、董铺水库饮用水源水质分别达到国家《城市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Ⅱ类,南淝河、十五里河水质达到《合肥市地面水功能类别划分》规定的标准;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建成区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40%。

  到2010年,全市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乡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要把环境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持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形成制度。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价各级政府和考核各级政府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环境保护任务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而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权;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问题或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