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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0日)废止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103]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暂行)》已于2009年10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六盘水市摩托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摩托车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摩托车是指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含正、侧把手式,方向盘式)、轻便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道路上通行的摩托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第四条 摩托车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兼顾城市经济发展、道路交通秩序、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的原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摩托车登记、管理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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