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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湖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化工地(标段)活动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湖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化工地(标段)活动的通知
(鄂安[2009]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武汉铁路局,华中电监局,长江海事局,民航湖北安监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0号),促进全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按照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创建湖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化工地(标段)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开展创建安全标准化工地(标段)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进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提高重点建设工程本质安全水平。
  二、创建范围
  创建工作范围为交通、水利、铁路、电力、地铁、机场、港口码头等重点建设工程及中央在鄂和省属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参建单位”)。
  三、创建标准
  为强化、规范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安全监管工作,省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湖北省重点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化工地(标段)创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附件1)。《标准》是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措施之一。各参建单位要按《标准》有关要求,强化基础建设,规范现场安全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强化监管措施,规范监管内容,做到依法监管,按章监管。
  四、工作程序
  创建安全标准化工地(标段)活动每年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0月底。凡在创建范围内、所建工程施工进度完成工程总量70%及以上,且达到《标准》要求的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单位集中申报或各参建单位单独申报均可),都应当按以下程序申报:
  1.由工地(标段)项目指挥长(经理)组织,成立自评小组,对照《标准》进行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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