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总结及验收
各县区完成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任务后,要及时组织对整个化解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活动,检查化解台账是否健全、每一笔债务的偿还手续是否完整、真实、合规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此基础上对本地化解债务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化解债务所要求的各种手续复印齐全,分单位编号装订成册。届时,市税改办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整体工作进行验收考核。
八、措施要求。
(一)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中应对化解债务的范围、目标、债务规模及构成、偿债资金筹集、债务清偿优先次序和清偿程序、工作部署、保障措施等内容加以细化明确。各县区应于本方案下发15日内,将本地化债实施方案上报市级税改办审核,由市级税改办统一上报省税改办审批。在完成对各县市区化解债务实施方案的审批后,省税改办将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化解农村必务教育“普九”债务责任书,分解年度化债计划,明确相关责任义务和奖惩措施,并根据化解债务完成期限组织验收。
(二)偿债资金管理
化解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直接拨付到各县区财政特设专户。特设专户要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届时,省、市将对特设专户中的义务教育偿债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行直接交付制度。各地在偿债过程中要采用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的方式,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将化债资金从县区级财政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债权人。债权人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存折),向偿债主管部门提交偿债申请。偿债主管部门要根据债务台账,认真审核债权入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及时批复债权人申请,并将债权人申请进行备案。偿债主管部门将批复后的债权人申请送财政国库部门,由财政国库部门直接将偿债资金从县区级“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拨付到债权人的银行(或信用社)账号或存折。
九、工作要求。
(一)建立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机制。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主体是县区级政府。市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要成立由税改办、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参加,政府有关领导牵头的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领导机构,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指导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化债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