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对象包括:自全省开展“普九”工作以来至2005年12月31日前承担农村“普九”任务并为完成“普九”目标而形成债务的县区教育局、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初级中学和小学。
四、化解原则
(一)先清理后化解。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是偿还农村“普九”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程序后,才能进入债务偿还程序。各县区“普九”债务化解工作,要在会计事务所审计核实的债务数得到县级政府书面形式的签字认可,经省税改办审核认定,并经公示无异议最终锁定后,方可进入债务偿还阶段。
(二)先“普九”后义务。考虑到我市农村“普九”债务形成时间长、涉及面广、积累较深、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等因素,本次化解债务工作优先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在“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全部完成后,再集中力量和资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三)先农村后城区。考虑到部分县城区学校实际也承担了农村“普九”任务,本次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将其纳入范围。但从承担农村“普九”任务大小和学校的性质出发,本次债务清偿工作优先偿还农村学校“普九”债务,其次偿还城区承担农村“普九”任务学校的“普九”债务。
在上述工作原则前提下,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五、主要内容。
(一)“普九”债务的本金。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初级中学和小学在“普九”项目而形成的债务。
1、新征校园土地。其中,未取得土地部门审批手续的不予认可,以土地租用形式产生的租金支出以截止2005年12月31日前按年计算的应付未付的数额为准。
2、新建维修教学楼(教室)、学生宿舍、理化生实验室、音乐室、美术室、舞蹈室、劳技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图书室和科技活动室。
3、修建运动场、校门、围墙、厕所、道路。
4、购置图书和教学设备、添置课桌椅及校园绿化。
(二)利息。学校“普九”期间形成的利患一律以借款期间金融机构贷款的法定基准利率为准计算,凡高于当年金融机构法定基准利率的部分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