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完善节能管理体制、机制,完善节能监管体系,落实工作经费,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将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及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当地重点耗能企业要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并逐级抓好落实。各地节能目标实现情况要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的重要考核指标,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各地市级政府要明确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机构、人员和经费,并将工程实施进度和绩效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考核体系中。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本行业节能工作的指导。
(二) 制定和实施促进结构调整的产业政策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以项目和产业集群为载体,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优化能源利用系统。加大工业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新建重化工业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立并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新上项目和技改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加强建设项目建成后评价工作,投产后达不到标准的,不能继续生产。建立健全产业退出机制,按市场化原则淘汰高耗能、重污染、低效率的产业。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的项目,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和支持。
(三) 制定和实施强化节能的激励政策
制定生产或使用节能产品的鼓励政策。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节能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对重大节能工程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项目给予投资和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政府节能管理、政府机构节能改造、节能执法监督等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节能监管技术机构增加投入和加强扶持。
积极开展大电力用户的能效评价工作,推行电力保障自愿协议,逐步建立以节电和提高用电效率为核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和可中断电价补偿制度,对国家淘汰和限制类项目及高耗能企业按产业政策实行差别电价,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取消一切不合理的限制低油耗、小排量、低排放汽车使用和运营的规定。
(四) 加大依法实施节能监督管理的力度
加快完善节约能源配套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的监督、协调、评价体系,依法强化节能监督管理。尽快修订《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出台《广东省能源利用监察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节能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强化节能执法监察队伍的能力建设,落实编制和执法经费,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强化节能监察监测。
(五) 建立完善节能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
加强节能信息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节能信息指标和评价体系。各级统计部门和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要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和能源消费统计工作,为全省制定工作规划以及企业采取节能措施提供重要依据。各级统计局、经贸委等部门每年要定期公布各地区能源消耗情况,定期发布全省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组织建立我省节能信息传播系统,形成快捷、高效的节能政策、法规、技术、管理信息传播渠道;逐步建立公益性的节能咨询网络,为全社会全方位提供节能政策、技术的咨询服务。建立我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全省节能监管信息化。
(六)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开展“双千节能行动”,通过加强对我省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一千多万吨标准煤。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管,要求重点耗能企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能量平衡分析和能源审计、诊断等能源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节能责任制,将节能降耗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督促、推动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我省26家企业完成节能目标,切实抓好我省1000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