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车回收网点备案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粤经贸流通〔2007〕376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根据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5〕1054号)和我委《关于重申加强报废车回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6〕895号),为方便群众交售报废车辆,规范报废车回收网点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报废车回收网点管理
各地经贸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加强对报废车回收企业及其网点监督管理,明确报废车回收网点为非法人单位,只能回收,不得拆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严禁越权审批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回收网点。
二、规范报废车回收网点备案登程序
对已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格企业,为方便群众交售而需设立的回收网点,须根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经征求公安机关治安、交管部门意见设置的区域进行定点,并由拟新设立报废车回收网点企业填写《报废车回收网点备案表》,当地经贸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上报我委备案。我委对备案企业在经贸网公示后上网发布方可设立网点经营。
二OO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报废车回收网点备案表
回收网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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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点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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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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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面积
| 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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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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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网点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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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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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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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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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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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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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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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公安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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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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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经贸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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