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汉中心支公司等6家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鄂保监产险[2006]6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关于对安邦保险江汉中心支公司(筹)进行开业验收的请示》(安邦鄂发〔2005〕17号)、《关于对安邦保险荆州中心支公司(筹)进行开业验收的请示》(安邦鄂发〔2005〕18号)。《关于对安邦保险襄樊中心支公司(筹)进行开业验收的请示》(安邦鄂发〔2005〕19号)、《关于对安邦保险宜昌中心支公司(筹)进行开业验收的请示》(安邦鄂发〔2005〕20号)、《关于对安邦保险武昌中心支公司(筹)进行开业验收的请示》(安邦鄂发〔2005〕21号)、《关于对安邦保险汉江中心支公司(筹)进行开业验收的请示》(安邦鄂发〔2005〕22号)、《关于毕险峰同志拟任高管职务的请示》(安邦鄂发〔2005〕26号)《关于吴太贵同志拟任高管职务的请示》(安邦鄂发〔2005〕27号)《关于张汉明同志拟任高管职务的请示》(安邦鄂发〔2005〕28号)《关于邓元华同志拟任高管职务的请示》(安邦鄂发〔2005〕29号)《关于朱波同志拟任高管职务的请示》(安邦鄂发〔2005〕30号)《关于熊诗杨同志拟任高管职务的请示》(安邦鄂发〔2005〕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汉中心支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武昌中心支公司、汉江中心支公司开业。
二、核准上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的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营业地址和经营区域(具体见附件)。
三、上述中心支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由你分公司在业务经营范围内授权决定,以我局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为准。
四、上述中心支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局所核定的营业地址、经营区域和业务经营范围开展保险经营活动。
五、上述中心支公司应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尽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附件: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审批核准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