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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涉及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的行政性和服务性收费一律免收,国家法律规定不能免征的税收属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可以缓征的,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给予缓征。具体如下:

  (一)建设、规划部门要帮助搞好重建家园的建设规划和房屋的施工图设计,各级村镇规划部门负责做好重建家园规划设计,免费提供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免收测绘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建设部门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审批手续,并指导受灾重建户做好选址规划。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免收征地管理费、发证工本费,并及时办理土地证。

  (三)林业部门要积极帮助指导受灾重建户,依法申报新村建设征占林地手续。要优先安排森林采伐指标给受灾重建户用于建房自用材采伐,并帮助办理采伐申报手续,免收相关费用。要积极协助搞好绿化工作,美化新村环境。

  (四)财政部门要对受灾重建户用地应征的耕地占用税全部免征。

  (五)对集中重建点实行领导挂点,并安排有经济实力的单位挂钩帮扶,帮助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和群众的生产生活等问题。

  四、积极筹措与管好用好重建资金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要认真贯彻“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坚持建房资金以受灾群众自筹为主,同时辅之以“五个一”的办法解决,即:政府救济一点,地方补助一点,优惠政策减免一点,亲友资助一点,发动社会力量捐助一点。据此,各县(市、区)都要拿出一部分配套资金,确保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顺利进行。对因灾倒房重建户,每户市里补助4000元;因灾造成严重损房或严重危房的重建户,每户市里补助2000元;因灾损房户修复补助市里不作硬性规定,视资金筹集情况安排。对废弃房倒塌、附属房倒塌、已建新房而旧房倒塌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助。恢复重建的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地要实行民主评议和张榜公布的办法,确定建房对象的补助标准。灾区民房重建补助要突出重点,不得平均分配。对因灾造成无自救能力的低保户、特殊困难户和重点优抚对象,要给予重点倾斜。有重建任务的县(市、区)都要建立《因灾倒房户恢复重建台帐》。要根据恢复重建台帐分批发放下拨补助款,动工时拨给三分之一,基础完成后再拨三分之一,余下三分之一在一层封顶后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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