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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2.区级固定收入:除以上市级固定收入以外的市区范围内其他所有税收收入;区级单位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
  3.今后市区范围内市政府统筹调度的重大项目的税收收入级次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四、体制上解及返还
  1.现行市、区两级与中央、省财政的体制上解和返还保持不变。
  2.区体制上解市收入
  区体制上解市收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定额上缴数。即 2008年市本级分享区地方收入数(减除原体制市对区体制定补数);二是递增上缴数。以2008年各区地方税收收入数(含教育费附加)为基数,按一定比例递增后确定。其中: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为6%;三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递增上缴比例为3%;
  区年体制上解市收入=定额上缴数+递增上缴数〔2008 年区地方税收收入数×(1+D)n-2008 年区地方税收收入数(其中:n=1,2,…,分别对应2009年,2010年,…;D=3%,6%)〕。
  五、其他
  1.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体制问题。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级财政体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收入全部划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相关收入基数与弋江区分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出全部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承担,相关支出基数与弋江区分割,债权债务按“债随资产走”原则相应明确归属。安徽中烟工业公司芜湖卷烟厂、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税收纳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体制递增上缴市部分实行三年全额返还,同时给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年专项补助政策。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收入纳入弋江区统计范围。
  2.明确城东新区建设项目税收归属。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凡城东新区范围内市级政府性投资形成的税收地方实得部分,全部投资用于城东新区建设。同时按照在地原则,其收入纳入鸠江区统计范围。
  3.自主创新等涉及企业和个人财税政策支出,按本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市级固定收入范围内(含财力)的企业及个人财税政策支出由市级承担,其余企业和个人财税政策支出按在地原则由区级承担。市政府及市直部门原定相关政策市与区资金分担办法同步予以调整。除招商引资外,各区自行出台涉企财税政策须报市政府批准。
  4.民生工程等公共服务领域事权支出,除上级明文规定需市级配套外,其他原则上由区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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