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监管的通知
(黑价检商字〔2009〕365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9〕282号)精神,确保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执行到位,现就加强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
(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82号)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根据国家
卫生部、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规定,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基本药物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作价,且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三)自2009年11月22日起,未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药品,统一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15%作价销售,实际采购价格大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且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和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二、因地制宜地开展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
(一)当前基本药物、甲流防疫和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是最近一个时期的热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来抓。
(二)各地市要结合今年的医药价格检查和甲流疫苗收费检查工作,同时开展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大检查,确保基本药物各项政策执行到位。对于违法违规涨价,以及恶意低价投标,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