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提升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服务水平
(二十九)督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法规政策的落实。(1)推动《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出台实施。(2)落实省领导在《关于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督查的签报意见》上的批示,发挥促进民营经济联席会议的作用,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切实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截留梗阻问题。(3)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广泛宣传发展民营经济政策的内容及具体操作细则。(中小企业局负责)
(三十)提升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功能。(1)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下达一批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扶持投资融资、技术支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等五大服务平台建设。(2)推动各市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中小企业信息网站建设。(3)以示范单位为抓手,引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和档次。(4)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中小企业局负责)
(三十一)拓宽融资渠道。(1)建立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规范担保机构行为;探索发展互助担保机构和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2)研究建立“银、政、企”等各方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推进银企合作。(3)积极推动民营企业境内外和创业板上市融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局负责)
(三十二)加强培训工作。实施国家“百万中小企业上网工程”、“银河培训工程”和“蓝色证书培训工程”; 健全全省培训网络,发挥示范基地的带动作用,推进适合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需求的个性化培训。(中小企业局负责)
(三十三)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1)运用《广东省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评价研究报告》的成果,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专、精、特、新”、有较强产业配套能力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2)下达一批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导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投资。(3)继续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鼓励支持现有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力争中小企业成为明显的经济增长点。(中小企业局负责)
(三十四)承办第四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认真组织好第四届中博会的境外招展招商暨论坛、展务、境内招展招商等工作,不断提高办展水平和质量。(会展处、中小企业局负责)
七、推进区域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