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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对民营经济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的通知


  (五)必须坚持转变职能,不断完善服务

  按照德江书记提出的“要把是否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明确自己该做什么,如何做。要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少添乱;多设路标,少设路障,下大力气改进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指示精神,各级党委、政府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决定》,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一是积极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水平。各级政府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先后3次认真清理和修订了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政策。许多市、县政府还成立了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机构(如:设立行政服务中心),制定《办事指南》,实行“首问责任制”、“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等,改善机关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二是积极发展担保机构,拓宽融资服务渠道。2002年,我省融资担保机构才18家,而目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融资担保机构已达423家,其中在省中小企业局登记备案的121家融资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93.4亿元,平均每家7715万元,是全国平均的2倍多,累计担保融资额773.7亿元,受担保企业达26326户。在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评出的全国最具影响力的20家融资担保机构中,我省有5家,占1/4。三是加强人才培训服务,有效地提升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通过财政资金扶持、社会资源整合、培训方式创新,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根据民营企业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发挥所长,分层次、分类别、有重点地开展专业辅导和系统培训。2003-2006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共资助社会培训机构培训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能人员7.5万多人次。

  (六)必须坚持平等发展,创造公平环境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正、公平的发展环境。省委、省政府《决定》及其配套文件明确规定:除国家明确禁止投资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投资开放的领域都允许民营企业经营;对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予直接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规范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对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出现的新兴行业,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予以试行登记;实行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科技型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可适当降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比例不再限制等措施,进一步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对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在1年内能够完善的,可先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同时,大力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仅2005年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出动执法人员执法就达7万多人次,查处经济违法违规案件26.4万件。随着近年来我省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的日渐改善,民营经济发展出现了不少新亮点。如,在全国个体工商户数近年来净减少810万户的情况下,我省个体工商户不减反增,个体工商户数由2002年末的175.3万户到2006年末增加到245.8万户,净增加70.5万户。又如,近年来我省港澳个体工商户从没有到有,发展很快,2006年末全省共有港澳个体工商户2326户,注册资金总额达1.16亿元,分别比2005年末增加21.3%、26.0%,其中香港个体工商户2082户,注册资金1.06亿元;澳门个体工商户244户,注册资金987.6万元。我省港澳个体工商户数占全国港澳个体工商户的88%。以上事实表明,我省在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平等、公平发展环境方面已经处于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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