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对民营经济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的通知

  (二)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切实加强领导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民营经济,把抓好民营经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德江书记亲自带队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认真学习、深入讨论,促进全省上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在此基础上于2003年2月召开了高规格的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会后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及其12个配套文件。此后,德江书记、华华省长等省领导十分关注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并就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有关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经常主持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民营经济工作情况汇报,并认真研究解决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遇到的有关问题。在短短的四年间,省委、省政府就三次召开了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两次隆重表彰了省百强民营企业、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两次隆重表彰了民营企业优秀社会主义建设者,两次向全省总结推广了发展民营经济典型经验,两次召开了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在省政府近年来召开的近100次常务会议中,其中涉及民营经济问题的约有20次之多。这在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历史上是少有的。与此同时,省委、省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决策、有关政策落实到位:一是省委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列为中心工作,省政府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作为要抓好的“十件大事”之一,促使全省上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二是省政府在省经贸委内专门成立了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党和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法规政策,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民营经济进行指导服务,并建立了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了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等;三是省政府两次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发展民营经济政策。省各部门、全省各地党委政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也纷纷行动起来,主要领导亲自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深入调研、召开会议、建章立制、出台政策、改善服务,全省上下形成了齐心协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必须坚持市场导向,注重政策扶持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省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市场导向,从投资领域、市场准入、人才吸纳、土地使用、资金扶持、税收优惠、对外交流、做强做大等方面出台了12个配套文件,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后来又根据实际需要新制订了《关于推进民营企业融资工作指导意见》,使《决定》的配套文件由12个补充完善为13个。《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近期送省人大审议。在省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推动下,各市、县(区)先后共出台了300多个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近年来我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所出台政策的密度和强度都是空前的。一是在资金扶持方面,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从2003年起连续五年省级财政共投入20多亿元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其中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四年来已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1198个,安排扶持资金5.9亿元,拉动社会投资139.4元;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395个,安排扶持资金9588万元,其中综合服务机构建设项目184个,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99个,人才培训建设项目112个;扶持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95个,安排扶持资金6120万元,受到扶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共为2.6万家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担保贷款额141.2亿元,财政资金起到了“四两拨千金”的作用。二是在税收扶持方面,税务部门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地减轻了民营企业税收负担。包括: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业中的民营企业,其2004年度和2005年度未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2006年内补办税收优惠申请;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允许民营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民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每年每户最高减征税额达2520元;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了我省29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政策等。三是在收费扶持方面,工商部门进一步减免民营企业收费,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包括:对全省15个贫困县和30个山区县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分别减免30%和20%,其中贫困山区居民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的,在试营业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户免收3年工商行政管理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工商户3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据统计,2006年扶持失业人员开办个体户两万多人,免收金额3615万元;扶持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3942人,免收金额179万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