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完善培训机构交流机制。一是适时召开全省培训工作座谈会,交流情况、总结经验。通过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这个平台,探索建立各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机构经常交流的联系机制。二是通过政府组织或者资助培训机构组织等方式,积极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公益性培训。组织公益性培训,要考虑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是否有积极性),要评估可能带来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要侧重内容涉及面广、普及性、信息性、政策性的项目,择优实施。
(三)规范培训项目申报程序。为切实提高培训项目的实施质量,各地、各单位实施拟申请省财政资金扶持培训项目时应按规范程序进行:以地级以上市、县(市)、省有关单位为报送单位制定培训计划并报送-→省择优确定重点培训项目并下达计划-→实施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报送单位和实施单位整理办班资料-→报送单位和实施单位申请资金补助-→省审核实施情况后择优给予适当补助(奖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省有关单位报送2007年培训计划须向省正式行文并填写《2007年培训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2)和《实施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3),于2007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到省中小企业局综合处,其中区的培训计划由管辖的地级以上市汇总报送,县(市)的培训计划在报送省的同时报管辖的地级以上市备案,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机构按隶属关系由报送单位汇总报送。2006年已列入重点培训项目计划(粤中小企〔2006〕32号)在2006年8月15日之后实施的培训项目无须再重复上报,可直接列入2007年培训项目的申报范围。已实施培训项目申请省财政资金扶持按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有关资金申报通知执行。
四、组织指导
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对全省中小企业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完善人才培训服务平台,重点培育发展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机构,培育推广推荐培训课程,指导实施好全省性的培训项目。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根据本方案制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培训工作计划”,并重点完善本地区的培训网络,抓好对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优强企业、重点企业以及产业集群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员工培训。各市、县的培训项目,应安排给当地条件具备、服务较好、质量较高的培训机构(如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或示范机构)组织实施,其中地级以上市可安排1-2家培训机构负责实施,县(市)可安排1家培训机构负责实施。尚未建立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或示范机构的地级以上市,要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积极申报(申报具体要求按粤中小企〔2006〕37号《关于继续开展广东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和培训示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其中申报时间调整为2007年3月底前,其他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