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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规范程序,严格审批。水阳江、青弋江、徽水河和郎川河干流河道采砂许可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再许可发证;境内其它河流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进行审批发证,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招投标程序或按受理许可申请人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许可申请人,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分级作出是否准予河道采砂许可决定,并将许可决定情况及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分级许可审批权限,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越权审批发证。同时,按照“谁发证,谁收费、谁管理”的原则,县市区要切实做好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工作。
  (三)公开招标,阳光操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年度开采实施方案,对经营性河道采砂进行许可,若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作出决定,并按有关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招拍挂砂场应提前按级报批、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坚决清理以河道疏浚名义实施河道采砂经营活动。
  四、建立协作机制,加强执法监管
  河道采砂不仅事关防洪安全和涉河工程安全,还涉及水上交通安全。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在规划编制审批、许可办理中,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也要加强部门协作,在河道采砂执法监督管理方面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定期会商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和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采砂活动和采砂组织的监督管理,始终对违法采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打击非法私下买卖河滩地行为,以维护正常有序的采砂秩序。
  五、加强组织领导,提供执法保障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是省政府赋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职能意识,切实抓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水务、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扎实做好本职工作。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能力建设,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专门的管理队伍、专门的执法装备、专门的管理经费,确保我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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