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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09〕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财政局制定的《宁德市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宁德市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局 二○○九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标准化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标准和标准化工作,根据宁德市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宁政文〔2008〕240号)“市政府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对承担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承担筹建国际、全国及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单位,承担国家和省、市级标准化重点科研项目的单位,国家级和省、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单位,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单位,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给予补助;用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工作经费”及宁德市政府2008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关于标准化工作经费按项目实际需要由市财政给予拨补”的精神,市级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从事标准研制,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标准化工作奖励项目,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建立我市“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等予以经费补助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参与制定及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联盟标准以及市级农业技术规范的工作和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科研工作。

  本办法所称“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福建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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