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复查或复核意见决定前,信访人申请撤回请
求的,经承办复查、复核工作机构同意,信访人可以撤回请求。
撤回请求必须由请求人本人提出。撤回复查或复核请求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该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请求。
第十四条 根据处理信访问题“三级终结”原则,信访人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回复信访人不再受理该信访事项。
第四章 复查复核的办结和归档
第十五条 复查复核办结标准。
(一)事实清楚。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当事人,信访问题的前因后果清楚,事件发展过程,证据资料,处理结果等清楚明了。
(二)证据确凿。认定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充分,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没有矛盾。
(三)定性准确。通过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对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后果,实事求是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确。注重事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五)程序合法。受理、登记、核查、审查、作出处理意见、上报等工作程序合法、合规。
(六)手续完备。受理、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完整、手续齐全。
(七)处理恰当。通过调查核实作出的复查或复核意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得起检查。
第十六条 复查复核结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后,应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原处理或复查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维持。
1、信访人的诉求已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妥善处理的;
2、信访人的诉求虽然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但已经合情合理给予妥善处理;
3、信访人的诉求缺乏法律政策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4、信访人的诉求或者揭发检举的事项缺乏事实根据的;
5、其他应予支持的情形。
(二)原处理或复查意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予以更正。
(三)原处理或复查意见认定事实错误或程序违法的,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撤销或变更,责令原处理机关重新办理。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3、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4、原处理或复查意见明显不当的;
5、其他属于撤消和变更的情形。
(四)对于原处理或复查意见未给予书面答复的,责令原处理机关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可以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送达信访人,也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代为送达。
送达复查、复核意见书时,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或登记本)上签收。
第十八条 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复查或复核意见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部门在办结后30日内将相关材料转送信访工作机构,经校验、签收后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