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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第十三条 复查或复核意见决定前,信访人申请撤回请

  求的,经承办复查、复核工作机构同意,信访人可以撤回请求。

  撤回请求必须由请求人本人提出。撤回复查或复核请求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该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请求。

  第十四条 根据处理信访问题“三级终结”原则,信访人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回复信访人不再受理该信访事项。

第四章 复查复核的办结和归档

  第十五条 复查复核办结标准。

  (一)事实清楚。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当事人,信访问题的前因后果清楚,事件发展过程,证据资料,处理结果等清楚明了。

  (二)证据确凿。认定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充分,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没有矛盾。

  (三)定性准确。通过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对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后果,实事求是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确。注重事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五)程序合法。受理、登记、核查、审查、作出处理意见、上报等工作程序合法、合规。

  (六)手续完备。受理、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完整、手续齐全。

  (七)处理恰当。通过调查核实作出的复查或复核意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得起检查。

  第十六条 复查复核结论。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后,应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原处理或复查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维持。

  1、信访人的诉求已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妥善处理的;

  2、信访人的诉求虽然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但已经合情合理给予妥善处理;

  3、信访人的诉求缺乏法律政策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4、信访人的诉求或者揭发检举的事项缺乏事实根据的;

  5、其他应予支持的情形。

  (二)原处理或复查意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的,予以更正。

  (三)原处理或复查意见认定事实错误或程序违法的,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撤销或变更,责令原处理机关重新办理。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3、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4、原处理或复查意见明显不当的;

  5、其他属于撤消和变更的情形。

  (四)对于原处理或复查意见未给予书面答复的,责令原处理机关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可以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送达信访人,也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代为送达。

  送达复查、复核意见书时,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或登记本)上签收。

  第十八条 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复查或复核意见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部门在办结后30日内将相关材料转送信访工作机构,经校验、签收后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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