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处理不及时,引发群众集体多次越级上访,并产生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不主动整改,在通报批评后半年内仍无改善的,将其列入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进行约谈;在重点管理期间,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原则上不能提拨使用。重点管理时限每次为半年,一年内连续再次列入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能评先评优,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按照职责分工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及要求,在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
(一)滥用职权,作风粗暴,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导致发生信访恶性案件或重大群众性事件的;
(二)领导不力,行政不作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符合政策法规,且有条件解决的信访事项,而未及时解决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的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合理诉求敷衍塞责、作风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给予信访答复,造成群众集体越上访,影响较大的;
(四)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法规、政策和工作部署,不按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信访工作基础建设不适应,工作机制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信访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众性事件苗头的重大、紧急信访问题,示按规定及时上报并超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导致事态扩大,引发越级上访的;
(六)对到省、进京重复上访的重要信访案件处理不力,导致发生非正常上访的;
(七)对上级机关批办、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不按要求处理和按期上报结果,造成信访问题久拖不决的;
(八)对上级机关有关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导致信访人重复越级上访的;
(九)在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时,行动迟缓,借故推诿或无故不到现场,贻误处置时机,造成工作被动和不良影响的;
(十)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实施其他违法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责成说明情况;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诫勉谈话;
(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7日印发的《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信访办理工作规程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5]11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2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根据《信访条件》、《
湖北省信访条例》和《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人依据《
信访条例》规定,对县(市、区)级和市(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按政策做出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不服,依法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