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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调查(结案)报告》应当加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出具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交办)书》、《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或信访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收到交办文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五章 信访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国土资源信访系统和多层次、全方位的信息报送网络。建立信访信息分析机制,利用信访信息资源,加强对信访问题的分析研判,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诉求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辖区国土资源信访情况季度简报,半年及年度分析报告。对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国土资源信访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来信来访的分类数据统计及信访量对比分析情况;

  (二)信访事项涉及的领域、地域及突出问题;

  (三)上级机关批办、交办、转让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信访人对本部门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及被采纳情况。

  第二十九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遵循统一完整、方便利用的原则,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立卷、装订、归档。

  第三十条 下列信访信息资料应归档:

  (一)来信来访登记表及信访人的原始申诉、举报、控告材料;

  (二)领导阅批的重要信件、接待群众来访及包案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形成的材料;

  (三)处理负责信访问题的文书及结案报告;

  (四)涉及信访案件调查取证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本年度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获得优胜单位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一)考核对象。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派驻机构)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主要领导、分管信访工作领导、分管业务领导和承办信访事项的各处室(科、股)负责人的信访工作责任制、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各地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达到65%以上;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按期办结率达98%以上。

  (三)考核方法国。将信访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和公务员考核体系,各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终由上级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平时发生规模较大、行为超常、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集体越级上访,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可随时派人进行责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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