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一)至(四)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五)至(八)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与督办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对依法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职权范围内受理的信访事项,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登记后应及时将信访事项的有关资料报所在机关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事项归属审签到事涉业务室(科、股),重要的呈厅(局)领导阅批,信访工作机构配合事涉业务处室(科、股)依法办理。事涉业务处室(科、股)为承办责任单位,承办单位领导应明确承办责任人,负责结案(调查)报告的审查把关。
(二)对属于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转送书》,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交责任归属部门办理;涉及举报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转送其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对转送不当的信访事项,接受机关应立即与转送机关联系,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机关。
(三)对情况重大、紧急,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在呈报有关领导阅批后,制作《国土资源资源信访事项交办书》,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办结报告,交办机关对承办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实行承办领导到位、承办人到位和与信访人接触到位的“三到位”工作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阅批办理信访事项,应有明确批示意见,确定具体承办单位,并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督办、协调。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和承办责任人对交办信访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承办中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面谈、电话或复信等不同方式与信访人接触。
第二十条 对批办、交办、转送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在办理期限内向交办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车理情况,反馈办理结果,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依职权听证的程序进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重大、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信访电子邮件办理回复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支持、解释或不予支持的处理,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作出支持信访投诉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执行。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
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查或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