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包案领导对所包信访案件必须本人领衔组织专班,研究调查处理意见,负责督促落实和审核结案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上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立或确定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二)组织办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并按时上报办理结果;
(三)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事项;
(四)督促检查批办、转办、交办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要恪实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认真登记,对发球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负责受理的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工作机构决定是否受理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凭证;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地址不祥的除外。
第十五条 依照法定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属于下列范围的信访事项。
(一)对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及违法失职行为的举报;
(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三)土地征收征用及征地补偿费争议的投诉;
(四)土地利用规则、基本农田保护及土地开发复垦的投诉;
(五)土地登记发证、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土地权属争议;
(六)矿产勘查与开发登记、发证及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转让争议;
(七)地质环境保护及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投诉;
(八)土地、矿产勘查开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九)其它依法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下列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村务公开、村民之间的房产纠纷;
(四)城镇房屋管理及房屋拆迁补偿;
(五)有关人民政府已经或者正在依法进行裁决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六)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七)信访人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