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7]7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暂行规定》、《湖北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湖北省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附件1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强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职责,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
信访条例》、《
湖北省信访条例》和《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开通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引导群众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表达诉求,保证群众诉求的顺畅上达和及时有效处理。
第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发扬务实作风,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四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和基层,减少越级和重复信访。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健全和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按分工负责分管业务方面的信访工作,各职能处室(科、股)负责人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负全责。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定期研究信访工作制度,省厅和各市、州局每年不少于两次,县(县、区)局每季度研究一次,重大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随时研究。建立健全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定期对国土资源信访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严格落实化解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妥善解决,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职责落实到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强化基层信访工作,建立市、县、乡(镇)、村层层有人抓、有人管的信访工作网络,及时化解矛盾,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及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要坚持阅批群众来信、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对上级机关批办、交办、转办的重要信访问题(含重要信访电子邮件),要作出具体批示,交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办理,并跟踪督办落实。
第九条 凡发生重大集体上访、越级集体上访或异常上访,事发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要尽快赶到现场,妥善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和发生恶性事件。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