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成果地质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成果与原始地质资料的吻合程度;
(三)提交的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四)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
(五)成果和综合图件和质量;
(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成果地质报告进行修改定稿,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修改后的报告送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按规定要求复制并汇交纸质和电子文档成果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交成果地质报告的同时编报项目决算报告,并申请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或审计,在审查结束10日内提交审查或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合同书
甲方: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完成《湖北省XX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勘查项目),并共同签订本合同书。
第一条 勘查项目工作区范围
勘查项目工作区位于湖北省XX县XX处,面积XX平方公里,其拐点地理坐标为:1、东经XX、北纬XX;2、东经XX、北纬XX;3、东经XX、北纬XX;4、东经XX、北纬XX。
第二条 责任、义务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