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否完成了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
(三)是否将工程布置和实施在批准的勘查范围内和完成了批准的工作量;
(四)项目工作部署,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各类规范、规定要求;
(五)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六)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七)工作总结是否系统、全面;
(八)野外实地抽查是否合格。
第十三条 检查组按野外检查要求(见附件四)在现场对验收内容进行检查考评(野外检查评分表见附件五),在完成野外检查后7日内提交“野外检查意见书”(见附件六),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签署意见后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应按检查意见书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工作后方可转入阶段或最终成果报告编写。
第四章 成果地质报告评审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成果地质报告后,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审查验收申请。
提交审查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完成设计或合同规定的任务;
(二)野外检查意见书和补充工作的报告;
(三)文字报告(送审稿)及附图、附表、项目承担单位和初审意见;
(四)项目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合同书、野外及室内各类技术资料齐全。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审查验收分类进行。
项目探求到包括333类以上资料储量达到小型矿床规格以上的成果地质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矿产储量评审中心提请资料储量评审,以经省国土资源备案的评审意见书为验收依据。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项目成果地质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验收。
第十七条 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验收的项目,在收到成果地质报告审查申请后,组成审查委员会对成果地质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委员会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关于成果的介绍、答辩并审查各类资料,经讨论后进行评分和划分质量等级(评分标准见附件七,质量等级评分表见附件八),形成审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