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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专家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受聘专家根据工作任务的不同,有按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受聘专家根据工作分工,有独立提出监审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三)受聘专家有建议项目办改进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的权利。

  第十一条 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新立和续作均需经专家论证、未列入项目年度计划、编入项目库的项目,在编制项目年度计划时一般不再重新论证,除非提供有新的需要专家重新论证的资料。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采用集中阅读资料、分工作小组听取立项汇报、质疑、讨论、投票,最后形成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年度项目论证专家委员会由项目办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湖北省地质勘查专家库中产生。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需要,项目办可提出其它熟悉矿区情况的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参加的方案,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专家委员会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要涵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委员会下分若干专家组,每个专家组的人数不低于5人,包括适量的经济监审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的依据是《湖北省地质勘查规划》、《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年度项目立项指南以及国土资源厅提出的有关指导性意见等。

  第十五条 每个项目的立项审查、项目的实施监督、野外工作验收、成果审查及项目验收设1名主监审专家、1-2名副监审专家,对项目的全程监管的技术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组、主副监审专家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难以决断的,应当提请项目办组织专家委员会会商,按专家委员会决定的技术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意见遵循简单多数原则。

  第十八条 受聘专家在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在项目监审工作中因个人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退出监审工作、直至停止聘用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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