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六条 技术监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操作标准对立项论证、项目设计、原始资料、成果报告等进行审查;
(二)以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质量体系进行审核。对项目设计各项资料、成果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项目办;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各项资源、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成果、对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项目办;
(三)参加野外原始资料的抽查及查处重大质量事故的工作。对降低设计要求、违反工程程序,不能保证工作重量时间的项目,要向项目办提出处理意见;
(四)坚持监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严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审查资料或信息严格保密。
第七条 经济监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务资格;
(二)在地质勘查定额、财务管理、会计岗位工作满十年以上。从事过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预算的编制与审查,熟悉项目技术经济管理,并有较好的工作业绩;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第八条 经济监审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地质勘查项目设计预算审查工作,查阅送审项目的所有送审材料;
(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设计预算的修改工作,要求项目承担提供预算、定额标准及其它相关资料;
(三)开展项目经费支出及会计核算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有关要求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查阅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项目的合同、统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
(四)开展地质勘查项目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查工作;
(五)开展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受聘专家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被监审地质勘查项目的参加人或顾问;
(二)被监审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单位为本单位(系统)的;
(三)可能影响监审工作公证进行的。
第十条 受聘专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