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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三)

  2.企业承包、租赁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实体法律处理。

其他方面的问题

  二十五、如何认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就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目标而达成的明确相互间责、权、利关系的协议。该类合同以企业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为基础,有些合同中还包含有工资福利等有关劳动关系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虽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但其实质是企业中的内部管理合同。认定企业内 部承包合同应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劳动(人事)关系,及合同内容是否包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培训等内容。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即可认定合同性质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二十六、销售方给付购货方增值税发票是否属于合同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 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据此,销售方给付购货方增值税发票为法定义务。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该法定义务应当作 为合同的附随义务由销售方履行。

  二十七、因销售方未给付增值税发票导致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款,或销售方给付的增值税发票无效,致使购货方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所抵扣进项税款,购货方可否以此作为损失要求销售方赔偿?

  销售方未给付增值税发票或给付的增值税发票无效,属销售方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购货方有权要求销售方给付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由于销售方的原因不能给付增值税发票,导致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款,或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所抵扣进项税款的,购货方可以此作为损失要求销售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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