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持票人善意取得已被挂失止付的票据,能否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
挂失止付作为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只发生付款人暂停付款的法律后果。如果失票人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法律效力。在失票人没有办理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持票人善意取得已被挂失止付的票据,可以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
十一、转账支票经委托收款人在被背书栏填写“委托收款”后,此票据能否再背书转让?
《中 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 汇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据此,经背书委托收款后的转账支票禁止再背书转让。
十二、依据合同关系取得未经背书转让记名支票的持票人,是否是正当的票据持票人?
背书栏和被背书栏内容不属于可以授权补记的范围。记名支票持票人既不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在票据的背书栏和被背书栏内又均无其名称的,不是正当的票据持票人,不享有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基础合同关系主张权利。
十三、如何理解票据持票人取得票据时的“给付对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价”为“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不应要求所给付的对价必须与票据本身所记载的金额等价价值。
十四、支票的持票人只主张票据记载的部分款项,如何处理?
票据的文义性要求票据债务人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但并未禁止票据权利人仅就票据上记载金额的部分款项主张票据权利。因此,当票据的正当持票人只主张票据记载的部分款项时,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