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文〔2007〕16号)
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闽政文﹝2005﹞332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元月二十五日
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
第三条 市级政府采购是指市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基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和经财政部、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条 采购单位,即
《政府采购法》所指的采购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于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七条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一)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市政府公布的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