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县级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医学鉴定意见原件;
(十)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着警服);
(十一)公示报告原件。
第九条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代写)原件;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原件;
(四)本人因战因公受伤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审批后原件退回);
(五)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审批后原件退回);
(六)州(市)级以上医院对原受伤部位的检查结果原件一份;
(七)县级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医学鉴定意见原件;
(八)《云南省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九)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着警服);
(十)公示报告原件。
第十条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代写)原件;
(二)残疾证原件;
(三)原伤残等级审批材料或者原部队评残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审批后原件退回);
(四)原残情加重,州(市)级以上医院的检查结果原件;
(五)县级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医学鉴定意见原件;
(六)《云南省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七)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人民警察着警服);
(八)公示报告原件。
第十一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县级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州(市)级以上医院的检查结果,对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鉴定意见。
精神病的检查,由州(市)级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职业病、核辐射病的病情检查,由省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核辐射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优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于收到鉴定结论30个工作日内到省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