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申办程序

  1、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申报者应当依法持相关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

  2、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销企业,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所在地已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必须提交由所在地的市、县经贸部门出具的场所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意见;所在地尚未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必须提交所在地的市、县经贸部门出具的场所是否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意见。 宁德中心城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必须提交由宁德市经贸委出具的场所是否符合《宁德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意见。

  3、工商部门收到申请后在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注册登记。

  二、规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1、国税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及开票软件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加强二手车销售服务行业的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

  2、消费者个人之间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或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需开具发票的,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照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发票》,同时,交易支付的手续费,开具由地税部门统一监制的《服务业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不得为消费者个人之间和经纪机构代开《二手车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的不得自行开具《二手车发票》,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代为开具。

  3、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据实开具《二手车发票》。对于二手车实际交易额高于开票金额,即所申报的计税价格不实的,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依法处理。

  三、加强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和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