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
(宁政办〔2008〕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宁德市经贸委、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宁经贸贸管〔2008〕3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对于规范行业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强化服务,加强监管,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不断提升素质,规范经营,提高效益,为二手车流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市场秩序,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
(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和《福建省经贸委、外经贸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1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与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
1、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2、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场所,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并设有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3、具备企业法人设立条件。
(二)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条件
1、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2、具有固定的场所,停车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公共场所;
3、具备企业法人设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