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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07)[失效]

  (二)研究解决科技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就市科技奖励工作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市评委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评委会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主要由专家、学者担任,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市评委会批准聘请。

  市评委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六条 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授奖对象

  第七条 市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和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的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卫生、城市建设以及其他社会事业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和个人:

  (一)在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实施科技创新取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或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或社会发展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重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技术发明类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铜陵市科技合作奖授予与我市或有关企业建立长期科技合作关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境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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