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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2日)废止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2007〕3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铜陵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市科技突出贡献类;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铜陵市科技合作类。

  第三条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过程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成员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审定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项目、奖励等级及评审结果异议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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