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方法。已区划界定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先安排林权登记与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林权管理基础较好且林权稳定无权属争议的,先行给予登记发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商品林实施不同方式的产权改革。对竹林、经济林、用材林、宜林荒山和迹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分类实施不同的改革形式,不搞一刀切,或只推行一种模式。
四、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林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进行林权登记发换证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注意用经济利益的杠杆来激发广大林农积极申请林权登记和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调动其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积极性。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要合理确定中幼林折价、承包押金、主伐分成和林地使用费的标准,在坚持把利益大头留给林农的同时,又要努力增加集体收入,充分调动全体村民的积极性。
(二)正确处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依靠群众民主参与的关系。
林权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工作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引导、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的作用,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作中一定要充分走群众路线,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循序渐进,不搞一哄而上。
(三)正确处理好质量和进度的关系。
林权登记发换证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既要抓紧时间,又要讲求质量。要坚持质量第一,不单纯赶进度,不搞大呼隆,以免给后人留下隐患。每一个县(市、区),在制定工作方案时都要有一个进度表,但要充分考虑工作难度和力量组织、经费筹措等实际问题,始终把质量放在第一位。
(四)正确处理分户经营和规模经营的关系。
在进行林权登记发换证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山林作为一种生产资料,须确保耕者有其山和林区农户耕山的基本需求,又要看到林业生产需要一定的基本规模,只有通过集约经营,才能提高林地生产力和经济效益。要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规模效益。
五、措施与要求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林权登记发换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不仅涉及面广、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同时也是关系到林业发展和林区稳定的大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并在林业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的该项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深入基层,搞好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