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中的六个原则
(一)坚持稳定林权的原则。
林权登记发换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不是将现有的林权打乱重新确权,而是要以现有的林权权属为基础,保持林权的稳定。凡是林业“三定”时确定的权属清楚的,并已登记造册、发放了林权证的都应承认,要保持长期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逐步换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凡是林业“三定”之后,林权权属清楚尚未登记发证以及新增的林地,应予以登记发证;凡是林权权属争议已依法调处,并明确权属归属的必须维护,并予以登记发证;凡林地已依法流转为非林地或灭失的应予以注销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换证随意变动林权权属或进行林权调整。
(二)坚持自愿申请换证的原则。
实行全国统一林权证式样,是规范林权管理、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一项措施,此次开展林权登记与发换证工作,不是重新登记与发证,也不是否定林业“三定”的成果和林权证本来就具有的法律地位,而是通过林权登记,尤其是变更登记,扭转林权登记严重滞后的被动局面。在此之前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的林权及所发的林权证都是有效的(含林业“三定”以来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的自留山证),可直接用证换证。因此,要坚持自愿申请,不搞强行换证。但林权尚未进行初始登记或林权发生变更的且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均应进行林权登记与发证,原林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也应重新登记并换证,林权权利人要求换证的应予以换证。
(三)坚持维护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合法权利的原则。
维护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是林权管理的主要职责。维护林木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利,关系到林区安定的大事。林权登记与发换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不得侵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要取信于民,确保社会的安定、稳定。
(四)坚持公开的原则。
林权登记与发换证是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开登记与发换证有利于林权登记与发证机关的廉政建设,必须最大限度地增加透明度,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不得暗箱操作,发人情证,侵害他人利益,搞不正之风。林木林地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改革的过程、结果要公开,实施“阳光作业”,让群众参与,并接受群众监督。
(五)坚持依法调处权属争议的原则。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影响林区安定的一大隐患,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林权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开展林权登记与发换证工作可能会涉及林权争议,林业部门要尽职尽责地履行调处权属争议的法定义务,划清林木林地的权属界线,并给予发证确认。
(六)坚持分类实施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