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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2、凡林权未发生变化的以及属于下列林权发生变化情况的均是此次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的范围。林权发生变化情况的指:
  (1)因承包荒山造林、采伐更新,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发生变化的;
  (2)林地、林木用途发生变化的,如征占用地申请注销林权证的;
  (3)林种、树种发生变化的,如已划为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的;
  (4)因林权转让、林木拍卖,经营权发包,林木流转的林地;
  (5)因集体林经营体制改革,或依法承包林地经营,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变化或林地使用权发生变化的;
  (6)因处理山林权属争议,权属单位已签订合法有效协议的;
  (7)林业“三定”时漏定、漏发的林地与林木和未确权的林地与林木;
  (8)自留山权属发生变化,含依法新划的自留山或自留山调整的;
  (9)原林权证遗失,破损依法申报补发的;
  (10)因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书,权属发生变化的;
  (11)其它因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报发换林权证的山地。
  3、依所有制形式林权登记发换证的范围有:国家(包括国有林业采育场、国有苗圃、其它国有);集体(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组、乡村集体林场);个人;合作造林;股份制造林;外资独资造林;工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部队的自有林木。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
  1、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对象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仍归村委会统一经营的集体商品林(含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2、对已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自留山林木和依照“谁造谁有”政策营造的林木应予稳定,在本次改革中经核实,优先予以林权登记,换发全国统一样式林权证。
  3、下列各类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生态公益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山林;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依据合同租赁的集体林地和在集体林地上营造的林木。
  4、在明晰产权基础上,逐步建立统一、公平、高效的产权交易市场,引导产权的高效流动,提高社会配置资源的效率。一方面建立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尽快建立一套林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则,提供林地转让的参考价格;另一方面建立活立木转让市场,依照《森林法》和《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资源评估、转让程序,加快活立木产权的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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